发表于:2007.05.25 10:26
分类: ERP
出处:http://itjane.itpub.net/post/409/28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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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利息收支核算的内容已由原来的银行存贷款利息核算,逐渐扩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借贷利息核算,而且表现形式渐趋多样化。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目前大多数企业将与企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拆借资金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够合理。按照相关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包括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拨付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视为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应将此项占用费收入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另外,企业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时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为此,买方需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项经济业务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应视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按相关税法规定,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项收入应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同一税种、同一税率,不能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更不能冲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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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息收
入、资金占用费收入主要表现有:
(1)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2)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入。
(3)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因对方延期付款而向对方收取的货物价款
之外的利息收入。
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分清这些利息收入的来源,不能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规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记入“财务
费用”科目,冲减利息支出等。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对一般企业来说不是流转税
的征税项目,不核算应缴税金。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上述(2)、(3)两项在核算上应计作收入而不应计作费用的抵减项目,应计算
缴纳流转税。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或付款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例: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纳消费税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向购货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1700元。企业收到利息并开
具销售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营业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金)1700
同时计提消费税,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000
贷:应交税金——消费税1000
月末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10000
贷: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000
本年利润9000
例:某人寿保险公司对未按时缴纳保费的客户加收利息100元,其会计分录
为:
借:银行存款100
贷:营业收入100
同时计提税金及附加,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5
月末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10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5
本年利润95
例:a企业与b企业是独立核算的两个法人单位。b企业由于资信问题,向银
行暂时无法借得贷款。于是b企业向a企业借得一笔资金。在某月份b企业归还了
a企业的资金并付给a企业的资金占用费20000元。
对于a企业来说,取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
同时核算应交税金(税金附加费略):20000×8%=1600,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16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金融保险业)16000
月末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20000
贷:其他业务支出1600
本年利润18400






